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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伯 爸爸一起欺骗强奸了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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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瓜子 发表于 2013-2-24 00:11: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社会上有些人真的是疯了。 对小女孩下手。。。。。
唉。。期待加重处处罚 严惩不贷

“我的男友强奸了我的女儿。”昨日,外来工陈小姐向导报记者反映,她的男朋友强奸了她13岁的女儿。
    陈小姐说,强奸她女儿的还有男友的二哥。“他们兄弟太缺德,太没有人性!我女儿把他们当亲人,他们却把孩子当玩偶!”
    据了解,目前陈小姐的男友张某已被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男友的二哥也因涉嫌强奸她女儿,遭到同安警方网上追逃。

妈妈的男友 爬进女儿的被窝
    “爸爸”第一次爬进晓晓(化名)的被窝,是在2011年的中秋节前后。
    虽然,张某和晓晓的妈妈没有结婚,但是,平时晓晓都管他叫爸。幼小的她,或许还无法理解,“爸爸”为何爬进她的被窝。
    那天晚上,妈妈在工厂加班,没有回家。睡觉前,“爸爸”特意嘱咐晓晓说,晚上和大家一起睡。
    当时,“爸爸”还把妈妈的睡衣递给晓晓,让她穿上。然后,晓晓就和弟弟在“爸爸”的床上睡了。
    晓晓回忆说,半夜,她都睡着了,“爸爸”开了灯进来,晓晓被声响和灯光弄醒了,但没有出声。
    这时,“爸爸”还以为她还在睡觉,就脱掉衣服,爬到床上。晓晓告诉导报记者,当时弟弟就在旁边,当时她没喊,也没说话。
    事后,晓晓也说不清当时为什么没喊。或许,当时她还不知道“爸爸”这样的行为意味着什么。
“爸爸”的二哥 带着女孩跑了
    陈小姐很后悔,自己当初带女儿住进了男友家里,结果害了女儿。
    因为平时工作忙,在男友张某的“邀请”下,陈小姐带着大女儿晓晓和二女儿一起住进张家,希望张某的父母一起帮忙照看孩子。然而,她事后才知道这是她“这辈子做得最错的决定”。
    更让陈小姐愤怒的是,如果不是男友的二哥带着晓晓离家出走,女儿遭到他们兄弟强奸的事,她还会一直被蒙在鼓里。
    2012年9月23日上午,陈小姐发现女儿不见了。她当时就怀疑,可能是张家兄弟带走了晓晓。于是,她赶紧打电话问张某,但张某的回答让她更加起疑。
    当时,他对陈小姐说:“我觉得她在同安,你不用找了。”
    但是,陈小姐并没有就此放弃。当天,她就向警方报案称女儿失踪。随后,陈小姐还打印500份的寻人启事,四处张贴寻找女儿。
    26日晚上7点多,晓晓给亲生父亲发了一条短信,说人在同安,不想读书了,要在同安工作。
    当时,晓晓没说自己跟谁在一起,但她表示,不愿见亲生父母。
13岁的女孩 吃下了避孕药
    为了找出女儿,陈小姐联系了以前在同安打工时的同事,以给晓晓送钱为名,将晓晓骗至同安体育馆。等晓晓一出现,马上截住了她。
    这时,陈小姐才发现了一个令她震惊的丑闻。原来,晓晓是跟着“二伯”(即陈小姐男友的二哥张老二)一起跑到同安的。
    晓晓告诉妈妈,“二伯”对她挺好,给她钱花,还买很多东西给她。在路上,还买避孕药给她吃。在一家旅社内,他们还发生了性关系。
    惊闻这样的丑事后,陈小姐立即带女儿向同安警方报了警。
    “他们简直不是人!一个被晓晓叫爸爸,一个被叫二伯,我怎么都没想到他们会做出这种禽兽不如的事情!”陈小姐说,在同安她陪同女儿配合警察做笔录时,初次听说这两兄弟的兽行,让她几乎崩溃。
    就在警察为晓晓做笔录时,男友张某给晓晓发来短信,说当天晚上11点多会去晓晓宿舍楼下找她。
    于是,警察赶紧带着陈小姐和晓晓赶去宿舍,警车刚停不到两分钟,张某就骑着摩托车出现,被警察当场抓获。
痛苦的妈妈“真的是噩梦”
    随着张某被抓和晓晓的爆料,陈小姐吃惊地发现,早在2009年7月,晓晓就被“二伯”强奸了!
    据晓晓说,第一个和她发生性关系的,其实并非“爸爸”,而是“二伯”。
    晓晓还告诉妈妈,“二伯”经常以带她去 “看风景”、“买东西”等各种理由,把她带到野外发生关系。
    而“爸爸”则经常趁妈妈不在时,以煮饭、洗澡为由,将晓晓带进出租房内强奸。
    张家兄弟二人,还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经常给晓晓零花钱,还给她买很多好吃的零食。晓晓以为,这是他们对她好。
    案发后,妈妈问晓晓说:“你为什么不告诉妈妈?”晓晓回应说:“‘爸爸’不让我跟你说,还说,如果我告诉你,你会打死我。”
    在导报记者采访时,晓晓告诉导报记者,“爸爸”和“二伯”对她挺好,不会像妈妈一样管她,也不会逼她学习,“二伯”甚至还要带她离家去“找工作”,那样,她就可以不用读书了。
    妈妈说:“我没有想到‘爸爸’强奸女儿的事,竟然会发生在我家,真的是噩梦!”
律师说法
无论幼女是否自愿发生关系都是强奸
    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叶世荡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性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
    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保护幼女是社会任何一个人的责任,也是当今世界任何国家的基本公共政策之一。幼女发育尚未成熟,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属于侵害幼女的成长条件,生理或心理都会造成重大伤害,因此,我国在法律方面也进行规定并进行保护,宪法关于保护儿童的规定以及根据宪法精神制定的 《未成年人保护法》,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至第三百六十条规定中有关幼女的一些规定,保护幼女不受性侵也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如果明知是幼女还进行性侵,不仅道德不容,法律也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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