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骑车在路上行驶,不料与突然蹿出来的狗相撞,狗当场死亡,而邓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5月13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审理。
2013年2月25日,邓某驾驶电动摩托车在益阳
南县华阁镇村级公路上自西向东行驶,途径谭某居住处屋后路段时,突然一只狗蹿出来与他相撞,狗当场死亡,而邓某也被撞倒在地,在医院治疗了十天之后才出院。
司法鉴定其为九级伤残,邓某认为是谭某饲养的狗无端蹿出与其相撞的,故找谭某协商赔偿责任却未果,一气之下,其便将谭某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伤残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对邓某骑摩托车与狗发生冲撞倒地受伤的事实无争议,但对狗的饲养人存在争议。但邓某不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狗是谭某所饲养,故对邓某要求谭某赔偿因狗造成的损失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据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南县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驳回邓某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