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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购物狂”瞒父母花1.7万买3台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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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瓜子 发表于 2013-11-8 11:49: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9月30日,刘女士的儿子任小平在湘潭县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4999元的HTC手机和一台价值4780元的苹果手机。10月4日,任小平又在湘潭县另一家手机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7599元的苹果手机。
   刘女士认为,儿子购买手机时,商家询问了他的年龄,手机质量保证单上也注明了购买方的身份证号码,商家明知买方只有14岁,还将昂贵的手机卖给对方,达成的买卖合同应该无效。
   对此,两商家认为,一个只有14岁的小孩私自带如此多的现金购买手机,其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且手机已有划痕,不能全额退还。他们表示,3个手机只能按照二手手机的价格收回。
   法院审理认为,未成年人在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生效,法定代理人未表示或未追认,该合同无效。
   在法官看来,本案中商家应退还购机款,买方应退还手机。但刘女士对其儿子购买手机一事也存在过错,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管理、对小孩使用金钱的监督存在瑕疵,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经法庭调解,刘女士与两商家达成调解协议:第一家手机专卖店退还刘女士购机款7000元;第二家手机专卖店退还刘女士购机款5800元;刘女士将3台手机退还给两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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