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兔子山九号井第三·二号出土简牍最新解读(何有祖):
十月己酉,劾曰:女子尊择不取行钱,问辞如劾,鞫审·己未,益阳守起、丞章、史完论刑杀尊市,即弃死(尸)市。盈十日,令徒徙弃冢(冢)闲(间)。
查考秦历朔闰表,“十月己酉”当为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岁首之月。行钱为“质次的铜钱”,也有人解读为法定流通的铜钱-半两钱。鞫审即审问犯人。该牍大意是经过劾、问、鞫等环节之后,益阳守等官吏,即确定对尊的处理意见为刑杀于市,并弃尸于市。满了十日,令徒移弃到坟场。
“弃市”的行刑方式,有斩杀及绞杀的争论。何有祖认为“刑杀尊市”乃斩杀头部于市,并弃尸于市。曹旅宁认为女子尊涉及致死的罪名为不肯行用秦代法定货币即半两钱,而依照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此罪则刑不致死。
2200多年前秦代益阳县的一个女子因不肯使用法定钱遭遇死刑法。由此可见秦法之严酷。至于平民“盗铸钱”,秦汉法律的规定则一致,皆以“弃市”论处。